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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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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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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措施4
https://www.lehha.url.tw/custom_73138.html 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類別措施項目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辦理單位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發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二、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政主管機關製發手冊。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福利服務中低收入生活補助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至七千元。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居家服務及社區服務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及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二、提供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短期或臨時照顧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收托或自行進住(台北市)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不同比例之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早期療育服務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二、結合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網絡成立通報轉介中心,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鑑定與提供適當療育之轉介及家庭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醫療復健低收入醫療補助一、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計畫、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二、最新三個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累計達五萬元以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一、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二、參加全民健保、勞保、農保、公保、軍保、私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極重度與重度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者補助四分之一。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輔助器具補助一、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二、依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生活或復健輔助器具補助,上述復健輔助器具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復健輔助器具類之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就學費用減免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予以就學費用減免。三、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減免之規定,由該管機關另定之。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學獎助金一、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規定申請獎助金。教育部促進就業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就業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定額進用保障就業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未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每少僱用一人,應按月依基本工資繳納差額補助費,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職業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一個月(含)以上者,其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職業訓練機構創業貸款補助一、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二、透過創業貸款補助等相關扶助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理療按摩、按摩業管理及執業許可證之核發一、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及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二、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權益,並輔導其從事理療按摩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交通服務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二、身心障礙者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輛牌照。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交通監理單位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半價優待一、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應半價優待並優先乘坐。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其他相關福利服務稅捐減免一、所得稅法、使用牌照稅法。二、提供所得稅免稅額及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相關主管機關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一、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暨相關規定。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年滿十八歲已婚或滿二十歲具工作、行為能力者,得向發行機構申請公益彩券經銷。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附註:一、資料來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二、表列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僅供參考之用,實施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福利措施為準。三、對於表列或地方政府自行開辦之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如有詢問,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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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措施

 

 
類別
措施項目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辦理單位

身心
障礙
手冊

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發

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
二、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政主管機關製發手冊。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福利
服務

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未獲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至七千元。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居家服務及社區服務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及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
二、提供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短期或臨時照顧服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介收托或自行進住(台北市)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不同比例之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早期療育服務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結合醫療、教育及社會福利網絡成立通報轉介中心,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鑑定與提供適當療育之轉介及家庭服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醫療
復健

低收入醫療補助

一、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高雄市中低收入市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計畫、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二、最新三個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累計達五萬元以上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二、參加全民健保、勞保、農保、公保、軍保、私校教職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極重度與重度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者補助四分之一。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輔助器具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二、依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生活或復健輔助器具補助,上述復健輔助器具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復健輔助器具類之需要。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特殊
教育

就學費用減免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予以就學費用減免。
三、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減免之規定,由該管機關另定之。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就學獎助金

一、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二、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規定申請獎助金。

教育部

促進
就業

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

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就業服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

定額進用保障就業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未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每少僱用一人,應按月依基本工資繳納差額補助費,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職業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一個月(含)以上者,其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職業訓練機構

創業貸款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二、透過創業貸款補助等相關扶助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理療按摩、按摩業管理及執業許可證之核發

一、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及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二、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權益,並輔導其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交通
服務

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二、身心障礙者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輛牌照。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交通監理單位

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半價優待

一、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應半價優待並優先乘坐。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其他
相關
福利
服務

稅捐減免

一、所得稅法、使用牌照稅法。
二、提供所得稅免稅額及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相關主管機關

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

一、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暨相關規定。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年滿十八歲已婚或滿二十歲具工作、行為能力者,得向發行機構申請公益彩券經銷。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附註:

一、資料來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表列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僅供參考之用,實施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福利措施為準。

三、對於表列或地方政府自行開辦之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如有詢問,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